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水利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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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水利設施用地
二、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三、民航機場用地
四、郵政部門的土地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與“房”和“地”有關的稅
【知識點】水利設施用地、交通部門港口用地、民航機場用地、郵政部門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①對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民航機場用地
①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郵政部門的土地
①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體育場館的用地
①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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