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精編考點: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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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保全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七章 稅務管理 第二節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措施 | 內容 |
強制執行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保全僅有此一項),也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稅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提示】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3)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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