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精編考點:稅收保全措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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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保全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科目第七章 稅務管理 第二節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稅收保全措施(掌握)
措施 | 內容 |
稅收保全(預防措施) | 納稅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僅一類)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在期限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 |
稅收保全 |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提示】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解除稅收保全 稅收保全物品的范圍: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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