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金融》精編考點:中央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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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
1. 發行的銀行
2. 政府的銀行
3. 銀行的銀行
4. 管理金融的銀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金融科目第九章 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 第一節 貨幣政策體系
【知識點】中央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2017年變動)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屬性。關于中央銀行的性質一般的表述為:中央銀行是在一國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機構,是一個國家的最高貨幣金融管理機構。
中央銀行不是一個辦理貨幣信用業務的經濟實體,不是經營型銀行,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
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管理金融的銀行四個方面:
1. 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具有貨幣發行的特權、獨占權,是一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作為發行的銀行,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職能:(1)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的客觀情況,適時適度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流通中貨幣需求的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持續增長提供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2)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模式,調節貨幣供應量。(3)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鑄造或銷毀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滿足流通中貨幣支取的不同要求。
2. 政府的銀行(2017年變動新增)
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一國金融的專門機構。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具有以下基本職責:(1)代理國庫;即經辦政府的財政預算收支,充當政府的出納。(2017年變動)(2)代理政府金融事務;(3)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磋商等;(4)充當政府金融政策顧問,為一國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各種資料、數據和方案。(5)為政府提供資金融通,以彌補政府在特定時間內的收支差額。(2017年新增)(6)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金融行政管理職能。(2017年新增)(7)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2017年新增)
3. 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辦理存、放、匯等項業務,充當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履行以下幾項職責:(1)集中保管存款準備金;(2)充當最后貸款人;通常采取兩種形式:一是票據再貼現,二是票據再抵押。(3)組織全國銀行間的清算業務;(4)組織外匯頭寸拋補業務。
【注】中央銀行集中存款準備金的意義:①便于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相互調劑準備金,增強清償能力,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和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自身穩定;②有助于中央銀行調節信用規模、控制全社會貨幣供給量;③為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非現金結算創造了條件;④強化了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
4. 管理金融的銀行
職責主要表現在:(1)制定實施貨幣政策。(2)制定頒行各種金融法規、金融業務規章。(3)管理境內金融市場。中央銀行作為最后的貸款人,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確保資金往來的合法化;借助貨幣政策工具,影響市場利率,左右融資成本,調節資金供求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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