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雖然2017年稅務師考試日漸臨近,但是大家還是要按照自己的備考計劃有條不紊的進行下去,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五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高頻考點1】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原則
2.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3.司法依法變更原則
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但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訴訟法》第77條)
4.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原則
【高頻考點2】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 |
審理程序不同 | 兩審終審制 | 一級復議制 |
審理方式不同 | 原則上,開庭審理 | 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輔之實地核查、聽證方式 |
審理依據和法律適用規則不同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規章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
【高頻考點3】行政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指定訴訟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而現實又需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當有監護資格的人無法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①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4)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高頻考點4】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高頻考點5】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情形 | 后果 | |
訴訟中止 |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暫時停止;當中止訴訟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
訴訟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訴訟中止情形中的第(1)~(3)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 訴訟程序結束 |
【高頻考點6】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VS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 |
對象 | 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 | 已經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 |
提起主體 | 當事人 |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 (2)上級人民法院 (3)人民檢察院 |
期限 | 判決:15日 裁定:10日 | 當事人申請:6個月 |
適用程序 | 二審程序 | 一審程序或二審程序 |
【高頻考點7】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VS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 |
對象 | 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 | 已經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 |
提起主體 | 當事人 |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 (2)上級人民法院 (3)人民檢察院 |
期限 | 判決:15日 裁定:10日 | 當事人申請:6個月 |
適用程序 | 二審程序 | 一審程序或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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