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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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①、 將貨物交與他人代銷,增值稅視同銷售,消費稅生產環節征收(零售環節征稅的金銀首飾以受托方為納稅人),會計上做銷售處理;
②、 銷售代銷貨物,征增值稅,除金銀首飾外其他消費品不征消費稅,會計上區別不同情況做銷售或代銷業務處理;
③、 不在同一縣市的統一核算機構內部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征增值稅,不征消費稅,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
④、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征增值稅,征消費稅,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征增值稅,征消費稅,會計上做銷售處理;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征增值稅,征消費稅,會計上做銷售處理;
⑦、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征增值稅,征消費稅,會計上做銷售處理。
⑧、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征增值稅,征消費稅,會計上做銷售處理(目前會計處理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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