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的征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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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的征收問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
【知識點】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的征收問題
(1)金、銀、鉑、鉆四類首飾品及其鑲嵌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稅率5%;
(2)包(鍍)金、銀首飾及其鑲嵌首飾在生產銷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稅率10%;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4)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5)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6)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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