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精編考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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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劃分標準和納稅義務
2.“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判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政稅收》科目 第五章 所得稅制度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1.劃分標準和納稅義務
類型 | 判定標準 | 納稅義務 |
居民納稅人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 無限(全面)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又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 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
2.“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判定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計算居住天數時,臨時離境應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其在華居住天數。
(2)臨時離境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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