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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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勞動爭議調解
二、勞動爭議仲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人力資源管理》科目 第十六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知識點】: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一、勞動爭議調解
(一)原則 | 1.自愿原則 2.民主說服原則 |
(二)勞動爭議的協商 | 1.勞動爭議發生后,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另一方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回應。5日不做出回應,視為不協商 2.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 |
(三)勞動爭議的調解 | 1.企業應設立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 2.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3.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自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 |
(四)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
當事人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 |
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給付內容,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按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 |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
二、勞動爭議仲裁
概念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法做出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
仲裁委員會 | 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三方組成,應當是單數 |
仲裁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
程序 | 第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1.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超期將不受理 2.仲裁申請有效期間做了三項規定 (1)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 (3)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限的限制 |
第二,書面仲裁申請。 書寫書面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 |
第三,受理。收到仲裁申請5日內,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 | |
第四,反申請。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反申請 | |
第五,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15日 (2)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 |
第六,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兩種特殊情況不是終局裁決: (1)勞動者自仲裁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2)用人單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 |
第七,仲裁的效力。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
第八,仲裁公開。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除外 | |
第九,仲裁費用。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 |
仲裁管轄 | 仲裁管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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