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三項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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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三項經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三項經費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
①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三項經費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①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②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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