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股份發行
2017年稅務師備考緊張地進行中,稅務師科目較多考生要做好規劃。今天小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股份發行與轉讓,幫助大家提高學習效率。
【內容導航】
(一)股份發行
(二)股份轉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53講
【知識點】股份發行與轉讓
(一)股份發行
1.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3.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4.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1)公開發行包括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
(2)條件
?、倬邆浣∪疫\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诰哂谐掷m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③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④其他條件。
(3)資金用途
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公司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設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5.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股份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俣?、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诙?、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鄱?、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芄菊鲁炭梢詫Χ?、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規定,下列關于股份轉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
B.公司經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D.公司監事離職后1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原任職公司股份
【答案】C
【解析】(1)選項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選項B: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并非完全不得轉讓;(3)選項C: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4)選項D: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
情形 | 程序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
(2)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 |
(3)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 |
(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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