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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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23講
【知識點】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例題?單選題】關于消費稅納稅地點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5年)
A.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在銷售行為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B.納稅人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可以選擇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C.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進口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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