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第十八章沖刺考點
注冊會計師備考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當中,為了幫助大家更高效的備考,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注會考試知識點,一起來學吧!
【內容導航】
【考點1】評價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報
【考點2】項目組內部復核
【考點3】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考點4】針對管理層責任的書面聲明
【考點5】書面聲明的日期和函證期間
【考點6】管理層不提供要求的書面聲明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八章完成審計工作的內容
【考點1】評價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報
1.及時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溝通錯報事項是重要的,因為這能使管理層評價這些事項是否為錯報,并采取必要行動,如有異議則告知注冊會計師。
2.未更正錯報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且被審計單位未予更正的錯報。
3.明顯微小錯報不需要累積
4.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確定與原來不同的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或者特定類別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注冊會計師應予以修改。因此,在注冊會計師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之前,可能已經對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適用)作出重大修改。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適用)進行的重新評價導致需要確定較低的金額,則應重新考慮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適當性,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5.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每一單項錯報,以評價其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影響,包括評價該項錯報是否超過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適用)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某一單項錯報是重大的,則該項錯報不太可能被其他錯報抵銷。
6.確定一項分類錯報是否重大,需要進行定性評估。
7.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說明其是否認為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不重大。
【考點2】項目組內部復核
1.復核人員
①會計師事務所在安排復核工作時,應當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的工作。
②項目組需要在制定審計計劃時確定復核人員的指派,以確保所有工作底稿均得到適當層級人員的復核。
③對一些較為復雜、審計風險較高的領域,需要指派經驗豐富的項目組成員執行復核,必要時可以由項目合伙人執行復核。
2.復核時間
審計項目復核貫穿審計全過程,隨著審計工作的開展,復核人員在審計計劃階段、執
行階段和完成階段及時復核相應的工作底稿。
3.項目合伙人復核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項目合伙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項目合伙人應當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復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復核負責。
4.項目合伙人復核的內容
①對關鍵領域所作的判斷,尤其是執行業務過程中識別出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②特別風險;
③項目合伙人認為重要的其他領域。項目合伙人無需復核所有審計工作底稿。
在審計報告日或審計報告日之前,項目合伙人應當通過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與項目組討論,確信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得出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考點3】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時,需要充分考慮質量控制復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安排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擔任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2.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客觀地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內容:
①與項目合伙人討論重大事項;
②復核財務報表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③復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
④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擬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對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在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還
應當考慮:
①項目組就具體審計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②項目組是否已就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或者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③選取的用于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3.質量控制復核的時間
只有完成了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才能簽署審計報告。
【考點4】針對管理層責任的書面聲明
1.針對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就下列事項提供書面聲明
①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已向注冊會計師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允許注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所有相關信息以及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②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2.當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能還要求管理層在書面聲明中再次確認其對自身責任的認可與理解
①代表被審計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人員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②審計業務約定條款是在以前年度簽訂的
③有跡象表明管理層誤解了其責任
④情況的改變需要管理層再次確認其責任
【考點5】書面聲明的日期和函證期間
1.日期:書面聲明的日期應當盡量接近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審計報告日后
2.涵蓋的期間:書面聲明應當涵蓋審計報告針對的所有財務報表和期間
【提示】在實務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間內,現任管理層均尚未就任。他們可能由此聲稱無法就上述期間提供部分或全部書面聲明。然而,這一事實并不能減輕現任管理層對財務報表整體的責任。相應地,注冊會計師仍然需要向現任管理層獲取涵蓋整個相關期間的書面聲明。
【考點6】管理層不提供要求的書面聲明
1.如果管理層不提供要求的一項或多項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應當:
(1)與管理層討論該事項;
(2)重新評價管理層的誠信,并評價該事項對書面或口頭聲明和審計證據總體的可靠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3)采取適當措施,包括確定該事項對審計意見可能產生的影響。
2.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1)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誠信產生重大疑慮,以至于認為其作出的書面聲明不可靠;
(2)管理層不提供下列書面聲明:
①針對財務報表的編制,管理層確認其根據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履行了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的責任。
②針對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管理層就下列事項提供書面聲明:
(a)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已向注冊會計師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允許注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所有相關信息以及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和其他人員。
(b)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我們現在已經進入到了注會備考強化階段,查看注會學習計劃,希望大家能夠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