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第十二章沖刺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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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二章貨幣資金的審計的內容
【知識點】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1.出納員崗位職責
出納員應擔負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貨幣資金的日記賬核算等職責,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授權批準制度
企業應當明確貨幣資金的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支付程序
(1)支付申請
企業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審核付款業務的真實性、付款金額的準確性,以及申請人提交票據或者證明的合法性,嚴格監督資金支付。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3)支付復核
財務部門收到經審批人審批簽字的相關憑證或證明后,應再次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準確性,以及相關票據的齊備性,相關手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簽字認可。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4.支付業務的集體決策
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5.對貨幣資金接觸的限制
企業應當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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