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非涉稅鑒證服務2
2017年稅務師考試在即,考生要留意準考證打印時間,不要錯過哦,今天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繼續為大家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非涉稅鑒證服務2,幫助大家高效備考。
【內容導航】
三、非涉稅鑒證服務遵循的原則
四、非涉稅鑒證服務基本業務流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三章7講
【知識點】非涉稅鑒證服務2
三、非涉稅鑒證服務遵循的原則
1.合法原則。提供非涉稅鑒證服務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2.合理原則。提供非涉稅鑒證服務應當符合稅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規。不得為納稅人籌劃虛假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
3.勝任原則。承接業務和執業中,應當審慎評價委托人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業務委托。
4.責任原則。執業中應當保持負責態度,實施服務程序,控制執業風險,承擔執業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例題?多選題】稅務師事務所及其稅務師向委托人提供非涉稅鑒證服務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
A.獨立原則
B.合法原則
C.勝任原則
D.誠信原則
E.責任原則
【答案】BCE
【解析】非涉稅鑒證服務遵循的原則包括: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勝任原則、責任原則。
四、非涉稅鑒證服務基本業務流程
1.非涉稅鑒證業務承接
(1)分析評估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非涉稅鑒證業務,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非涉稅鑒證業務委托:
①委托事項是否屬于非涉稅鑒證業務;
②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③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④其他相關因素。
(2)簽訂業務約定書
①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非涉稅鑒證業務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②非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并經雙方簽字蓋章。
③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接非涉稅鑒證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對稅務專業術語、服務業務范圍等有關事項進行解釋,避免雙方對委托項目的服務性質、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的理解產生分歧。
④非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提示】
1)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2)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簽約雙方發現相關事項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發生變化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生效后,服務目的、對象、時限、報告使用等基本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與委托方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⑤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1】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1)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2)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3)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
4)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5)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
6)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
7)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提示2】
1)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依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2)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4)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承接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稅務師事務所要分析本所是否具有承接業務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B.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非涉稅鑒證業務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C.非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簽訂雙方發現約定事項發生變化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D.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D
【解析】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非涉稅鑒證業務計劃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勝任受托非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承辦。
委托人對服務項目有特殊要求,與稅務師事務所事先約定承辦稅務師的,一般由該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服務項目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限制等情況,制訂相應的非涉稅鑒證業務計劃。
【提示】業務簡單、風險較小的服務項目,可以簡化非涉稅鑒證業務計劃的程序。
(3)非涉稅鑒證業務計劃確定后,項目負責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劃做相應的調整。
3.非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1)稅務師執行其他涉稅服務,應當根據具體的項目類型,確定相應的執行依據。
(2)稅務師執行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應當編制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②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4.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1)稅務師事務所開展非涉稅鑒證業務,可根據服務內容和約定確定是否出具書面的業務報告。
(2)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完成內部復核程序后,由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3)在正式出具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前,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托人就擬出具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4)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于特定的使用人的,稅務師應當在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中,注明該報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5)稅務師在提供服務時,認為委托人提供的會計、稅收等基礎資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對服務項目的預期目的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報告中作出適當說明。
(6)稅務師在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正式出具后,如果發現新的重大事項,對報告足以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相應的處理。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于非涉稅鑒證服務基本業務流程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制定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計劃是基本業務流程的首要環節
B.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計劃確定后,項目負責人不得對業務計劃做調整
C.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工作底稿應當以紙質方式保存
D.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結果可以是書面報告也可以口頭的形式交換意見,但需做相應記錄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稅務師事務所在提供非涉稅鑒證服務或涉稅鑒證時,下列情形屬于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的有( )。(2014年考題改編)
A.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稅務師拒絕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B.因超出稅務師的業務能力而請求外部相關領域的專家協助完成的執業
C.因稅務師對政策理解出現偏差而造成的執業失誤
D.因原項目負責人患病而調換項目負責人繼續完成的執業
E.因稅務師未全面收集納稅數據而造成的代理納稅申報錯誤
【答案】CE
為了方便大家學習,小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匯總,希望大家能夠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