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合同與印花稅的6個“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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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細節,否則稍不注意就會導致多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風險。
情形一:印花稅購銷合同基數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執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其實口徑很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解讀明確,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因此,企業要注意在簽訂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的注明問題,如果分開注明將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確定。
案例: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10萬元,增值稅稅額1.1萬元,則以1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1%=100(元)。
如果企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11.1萬元,未單獨記載增值稅稅額,則:
應繳納印花稅=111000×0.1%=111(元)。
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分別列明商品不含稅價和增值稅稅額,避免多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情形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這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稅務機關要求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要繳納印花稅,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因此,只有企業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情形三:一次性簽訂5年房屋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目前有些納稅人認為一次性簽訂5年的合同,印花稅分5年繳納,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有推遲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1‰貼花。因此,一次性簽訂5年租賃合同的,應按5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情形四:印花稅購銷合同基數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稅務局關這種情況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相關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稅。
情形五: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這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另外,如果簽訂補充合同,補充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規定,印花稅按合同標的額計算的,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原合同未明確的事宜重新進行了明確,不涉及對原合同金額增加的則不需要補貼印花。
情形六:不是企業簽訂的所有合同都需要貼花,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例如,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會計和審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以及日常業務中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等,都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印花稅稅率低,納稅人對印花稅的關注度也較低,容易出現多繳納或少繳納的情形,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筆者提醒企業如果未按規定貼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轉載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