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致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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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危險活動及物件致害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5講
【知識點】危險活動及物件致害責任
1.產品責任
(1)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途徑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2)生產者最終責任(無過錯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銷售者最終責任(過錯責任)
①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②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追償
①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②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③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提示1】在該規定中,第三人過錯不作為免責事由。
【提示2】在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處罰案件中,因產品質量受到處罰時,若銷售者為行政復議申請人,通常生產者即為第三人。
2.醫療損害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①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②除搶救等特殊情況以外,患者有醫療的知情權,醫務人員未尊重患者的醫療知情權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提示】醫療事故責任除法律特殊規定的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患者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的難度過大,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法律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3.環境污染責任
(1)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提示】《侵權責任法》第67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提示】在該規定中,第三人過錯不作為免責事由。
4.高度危險責任
(1)高度危險作業(無過錯責任)
①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③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相關鏈接】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物
①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無過錯責任)
②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③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管理人:無過錯責任;所有人:過錯責任)
④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3)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5.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無過錯責任)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對于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適用上述減免責規定)。
6.物件損害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相關鏈接】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在自家開放式陽臺上養了數盆花,一日刮大風,一盆花被風吹落,將樓下路過的行人乙頭部砸傷,乙到醫院縫了5針,支付醫藥費若干。此案中,若追究甲的賠償責任,應適用的歸責原則是( )。(2014年)
A.過錯責任原則
B.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C.無過錯責任原則
D.公平責任原則
【答案】B
【解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
①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②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基于公平補償)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灑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6)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7)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8)窖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提示】在上述物件致害責任中:(1)2項無過錯責任:不動產倒塌侵權、妨礙公共通行物侵權;(2)1項補償責任:不明高空拋擲物侵權;(3)其他均為過錯推定責任。
【例題1·單選題】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和法律特別規定的侵權兩類。下列侵權行為中,屬于一般侵權的是( )。(2016年)
A.丁家陽臺上的花盆被大風刮落砸傷路人
B.丙生產的電器產品在用戶使用時發生漏電致人死亡
C.乙酒后打傷同事
D.甲飼養的寵物犬將鄰居咬傷
【答案】C
【解析】(1)選項A: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2)選項B:屬于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3)選項D: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
【例題2·多選題】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侵權類型有( )。(2016年)
A.高度危險作業侵權
B.交通事故侵權
C.醫療事故侵權
D.產品侵權
E.環境污染侵權
【答案】ADE
【解析】(1)選項C:過錯責任原則;(2)選項B: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
【例題3·多選題】下列關于各類侵權行為應適用的歸責原則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3年)
A.物件致人損害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B.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C.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D.共同侵權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E.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在物件致害責任中,“不動產倒塌侵權”、“妨礙公共通行物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明高空拋擲物侵權”采用公平補償原則,其他均為過錯推定責任。(2)選項B: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作業人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3)選項C:《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意在明確指出網絡空間如同現實空間一樣受到法律規制,并非表明網絡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網絡用戶利用網絡非法傳播他人隱私,仍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4)選項D:共同侵權,探討的是數個侵權人對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的問題;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探討的是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是否以過錯的存在為要件;前者是責任大小的問題,后者是責任構成要件的問題,二者不在同一范疇,無法直接對接。(5)選項E: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一方應當承擔證明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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