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財務與會計》基礎考點:庫存商品的核算
《財務與會計》作為稅務師考試難度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對知識的掌握較為困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財務與會計》知識點:庫存商品的核算、發出商品的核算,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
【內容導航】
一、庫存商品的核算
二、發出商品的核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章37講
【知識點】庫存商品的核算、發出商品的核算
一、庫存商品的核算
庫存商品包括庫存的外購商品、自制產成品、存放在門市部準備出售的商品、發出展覽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業企業接受來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后,視同企業的產成品,屬于庫存商品;可以降價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屬于庫存商品,但應當與合格商品分開記賬。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商品,不屬于庫存商品;已經完成銷售手續并確認銷售收入,但購買單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單獨設置“代管商品”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屬于庫存商品。
二、發出商品的核算
企業在日常的銷售活動中,有時會出現對外銷售已發出商品、但不滿足《收入》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注】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對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企業也可以另設“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對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
(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3.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2017年稅務師《財務與會計》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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