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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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侵權行為
二、歸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44講
【知識點】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一、侵權行為(了解)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提示】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不包括債權)
【例題1·單選題】《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下列情形中,不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是( )。(2011年)
A.李某在博客中誹謗誣陷張某
B.葛某侵占他人的房屋
C.程某為破壞秦某與李某的合約,制造關于李某的謠言,致使秦某與李某毀約,造成李某損失
D.張奇私改其父的遺囑,致使其弟張文不能繼承遺產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選項A)、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選項B)、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選項D)等人身、財產權益。(2)選項C:債權不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民事權益”。
【例題2·多選題】包某住某縣農村,有一冊古書,外省的張某欲購買該古書,向包某發出表示愿以5000元購買的信函。包某接信后,認為可以賣給張某,于是委托住在縣城的程某郵寄該書。程某從包某處拿到該書回到縣城后,轉手將該書賣給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7000元購得此書。分析本案,下列關于本案中有關認定處理及提起訴訟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包某與張某的合同已經訂立
B.王某取得該書屬于善意取得
C.張某可以起訴程某侵權
D.包某不能要求王某返還財產
E.張某可以根據《合同法》針對王某購書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包某只是委托程某發出承諾(郵寄),但程某并未將書郵寄,承諾未發出,合同尚未訂立;(2)選項BD: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以7000元(合理價格)受讓,且該書已經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王某善意取得該書的所有權,包某無權要求王某返還;(3)選項C:張某對此書既不享有債權,又不享有物權,無權可侵;(4)選項E:合同未成立,張某并非債權人,無權提起撤銷權訴訟。
二、歸責原則(掌握)
1.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提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法律無特別規定的侵權行為一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予以歸責。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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