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改增免稅項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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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營改增免稅項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營改增免稅項目
(14)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5)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6)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7)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8)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9)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0)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2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3)個人轉讓住房的征免稅政策
【提示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提示2】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營改增應稅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提示3】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提示4】個人(不包括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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