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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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支票
(二)適用范圍
(三)授權補記事項
(四)付款提示期限
(五)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具體票據的內容。
【知識點】:支票
支票
【解釋】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 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 授權補記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提示1】只有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能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提示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 付款提示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相關鏈接】
(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絕付款后,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4. 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1)“空頭支票”的界定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2)法律責任
①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②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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