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初級會計學習是一個需要耐力的過程,循序漸進,久久為功。為方便考生學習,東奧小編整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具體票據商業匯票的貼現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商業匯票
(二)兩個“萬分之五”
(三)商業匯票的貼現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具體票據的內容。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第六單元 具體票據
商業匯票
4. 兩個“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續費。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2016年不定選擇題)
【相關鏈接】國內信用證的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5. 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轉貼現、再貼現
【解釋】
(1)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2)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3)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行的票據行為。
【提示】
(1)只有遠期商業匯票才有“貼現”、“承兌”,其他見票即付的票據談不上貼現和承兌。
(2)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本質上是一種票據背書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貼現條件
①票據未到期;
②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③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④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⑤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3)貼現利息的計算
①貼現利息=票面金額×年貼現率×貼現期/360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日貼現率×貼現期
②貼限期: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
【提示】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4)貼現的收款
①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②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相關鏈接】國內信用證的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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