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具體票據
初級會計預習階段考生要先對知識框架整體熟悉,再去學習更多基礎考點。東奧小編整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具體票據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一)具體票據
(二)銀行匯票
(三)適用范圍
(四)實際結算金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具體票據的內容。
【知識點】:具體票據
第六單元 具體票據
銀行匯票
【解釋】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1. 適用范圍
(1)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2)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提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相關鏈接】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
2. 實際結算金額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銀行應按照實際結算金額辦理結算,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也不得背書轉讓。
(3)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3. 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出票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3)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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