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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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票據責任
(二)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
(三)票據抗辯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票據權利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
第五單元 票據權利
票據責任
1. 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 票據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案例】
【思考】
(1)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成立。理由是: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票據責任。如果甲銀行以出票人A公司賬戶上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則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票據債務人(承兌人甲銀行)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D公司)。
(2)B公司拒絕向D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成立。理由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如果D公司受讓票據時不知B公司和C公司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則B公司不可以拒絕D公司要求其承擔票據責任的要求。
(3)A公司拒絕向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理由是:票據債務人(A公司)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B公司),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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