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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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承兌
(二)提示承兌期限
(三)付款人承兌期限
(四)記載事項
(五)附條件承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票據行為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承兌
第四單元 票據行為
承兌
【提示】只有遠期商業匯票,才有承兌行為。其他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承兌”。
1. 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 付款人承兌期限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 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
【提示】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提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4. 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進入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掌握更多基礎知識,打下堅實的基礎,這樣才能在后期聽老師講課的時候更加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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