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票據行為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為方便大家學習,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票據行為的主要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把握好時機。
【內容導航】:
(一)票據行為
(二)出票
(三)記載事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票據行為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出票
第四單元 票據行為
出票
1. 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效力 |
必須記載事項 | 表明“XX”的字樣 | √ | √ | √ | 未記載的,則票據無效 【提示1】本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相對于匯票而言,少一項 【提示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支票的出票人授權補記 |
無條件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 金額 | √ | √ | 授權 補記 | ||
付款人 名稱 | √ | —— | √ |
必須記載事項 | 收款人 名稱 | √ | √ | 授權 補記 | 未記載的,則票據無效 |
出票人 簽章 |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
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未記載的,由法律另行規定,票據仍然有效 |
出票地 |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任意記載事項 | 如記載“不得轉讓” | 產生票據效力 |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如記載“用途、合同編號” | 不發生票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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