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 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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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書面、口頭]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57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書面、口頭]
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的情形: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規定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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