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進項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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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情況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9講
【知識點】特殊情況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例題·多選題】根據“營改增”關于不動產抵扣進項稅的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以下適用該政策的取得的不動產有( )。
A.直接購買的不動產
B.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C.接受捐贈的不動產
D.抵債取得的不動產
E.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
【答案】ACD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上述(1)的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3)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題·單選題】2016年8月,某企業對已使用過3年的不動產進行改建,該不動產原值500萬元,改建增加原值300萬元,改建中發生進項稅20萬元,改建工程當月完工,則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該企業此項業務不能抵扣進項稅
B.該企業此項業務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20萬元
C.該企業此項業務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8萬元
D.該企業此項業務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8萬元
【答案】D
【解析】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該企業此項業務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20×60%=12(萬元)。
該企業此項業務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20×40%=8(萬元)。
(4)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題】甲企業2016年10月購入一批材料,計劃用于企業貨物生產,當月認證并抵扣了進項稅10萬元,2017年2月,該企業將上述材料改變用途,用于企業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則該企業應在2017年2月從進項稅額中扣減4萬元,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2018年2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轉讓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6)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歸納1】可分次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包括4類情形
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2.在建、新建的不動產購進并用于相應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的進項稅額。
3.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購進并用于相應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也適用不動產分期抵扣辦法;未達到50%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4.原來按照規定不得抵扣,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不動產(以下簡稱改變用途不動產)。
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歸納2】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進項稅的情形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都不適用分2次抵扣的規定,相關的進項稅可一次性抵扣。
【歸納3】抵扣時間的3個具體規定
1.納稅人取得適用不動產分期抵扣辦法的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0%;40%作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可抵改為可抵,次月開抵——對于改變用途,不可抵扣進項的不動產改為可抵扣用途的不動產(如職工食堂改為銷售展廳),可抵扣的進項稅的60%部分在改變用途的次月抵扣,40%部分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抵扣。
3.一次抵改為分次抵,當月減除40%——購進時已全額抵扣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月進行進項稅額減除,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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