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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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二)本章考情分析
(三)銀行結算賬戶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銀行結算賬戶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試中,本章平均分值為14.5分;屬于重點章節之一。考題呈案例化的特點,考生需在記憶的基礎上重視對考點的理解和應用。重點關注“票據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不定項選擇題。
第一單元 銀行結算賬戶
一、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1.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核準類賬戶與備案類賬戶
【提示】
(1)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而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屬于備案類賬戶,其他情形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屬于核準類賬戶。
(2)核準類賬戶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并頒發開戶許可證。
(3)開戶銀行應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預留簽章
①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相關鏈接】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3)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提示】對于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
對于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是指“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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