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高頻考點: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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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建造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略)
(三)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內容
【高頻考點】建造合同
(一)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主要由發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略)
(三)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的組成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2.合同成本的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常見的間接費用分攤的方法有人工費用比例法和直接費用比例法。
【提示】
(1)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零星收益
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但不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的非經常性的收益。
(3)不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下列各項費用屬于期間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合同成本:①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②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③企業為建造合同借入款項所發生的、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例如,企業在建造合同完成后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2.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則形成合同預計損失,應提取減值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合同完工時,將已提取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合同預計損失=(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1-完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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