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需要全面掌握知識考點,再重點復習。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3.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2)工作年限的確定
①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的確定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示】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
②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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