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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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的分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29講
【知識點】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通常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1)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探礦權、采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
(2)準物權由特別法所規定,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制。
(3)對于準物權應當首先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只有特別法對相關內容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法的規定。
【例題·單選題】準物權由特別法規定,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制。根據物權法理論,( )屬于準物權。(2008年)
A.土地承包經營權
B.地役權
C.建設用地使用權
D.探礦權
【答案】D
【解析】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探礦權、采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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