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早做準備,通關更勝一籌。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二單元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提示】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2008.1.1)的工作年限。
【提示】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提示】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相關鏈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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