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效力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需要考生付出十足的努力,加之名師的引領,才能獲得最終的成功。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效力
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效力
生效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 |
無效 | 全部或部分無效情形 | (1)因違反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 |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
(3)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無效 | 無效有爭議 | 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法律后果 |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 |
(2)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3)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 ||
(4)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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