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尤為關鍵,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本章考情分析
(二)本章教材主要變化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五)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
【知識點】: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平均分值為16分左右,屬于重點章節(jié)之一。考試題型涵蓋所有題型。本章考點最大特點就是“數(shù)字”多,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準確記憶。重點關注“勞動合同”、“工傷保險”以及“醫(yī)療期”的不定項選擇題。
本章教材主要變化
(1)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整合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對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進行了小幅調整。
(2)對養(yǎng)老保險繳費費率和失業(yè)保險繳費費率進行了小幅調整。
(3)根據國務院關于“五證合一”改革的意見通知對社會保險登記進行小幅調整。
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 資格
勞動者 |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
(2)“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 ||
用人單位 分支機構 | (1)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2. 義務和責任
勞動者 | 如實說明 |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
用人單位 | 如實告知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
“兩個不得”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 |
①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
②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 ||
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 ||
②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③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相關鏈接】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 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只與“用工”之日有關,與“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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