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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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行政訴訟的管轄
(二)級別管轄
(三)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內容。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與審理
行政訴訟管轄與審理
1. 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普通的行政案件 |
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
(2)海關處理的案件 | |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
(2)地域管轄
案件 | 管轄法院 |
未經復議的行政案件 | 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 | (1)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2)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 | (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2)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
【提示】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相關鏈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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