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于理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內容導航】
(一)訴訟時效的要素
(二)訴訟時效的范圍
(三)除斥期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28講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要素
1.存在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
3.導致債務人永久抗辯權發生的效果。
【提示1】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提示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提示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禁止反悔)
(二)訴訟時效的范圍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為債權請求權,但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017年新增)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2017年新增)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2017年新增)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三)除斥期間
1.《民法總則》第199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除斥期間VS訴訟時效期間
(1)功能不同:除斥期間旨在維持原有秩序,訴訟時效期間旨在維持新生秩序;
(2)適用對象不同: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3)性質不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
(4)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發生永久性抗辯權;
(5)期間的始點不同:除斥期間為形成權發生之時,訴訟時效則為債權請求權怠于行使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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