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要把握好預習階段的黃金學習時期,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法律基礎與法律責任知識點,希望考生勤加學習。
【內容導航】:
(一)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與法律責任內容。
【知識點】: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包括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原則、法規高于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原則。
(2)同一機關制定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案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當兩個文件存在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 |
新法優于舊法 | 【案例】經濟補償的計發辦法(分兩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新法執行 | |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裁決 |
(3)不同機關制定
相互關系 | 法的沖突 | 裁決機構 | |
“同門”兄弟之間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裁決 | |
“不同門”兄弟之間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學習更多基礎知識點,爭取在理解的基礎上全部記憶,會后期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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