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稅款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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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款征收措施的種類
(二)責令繳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稅款征收內容。
【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稅款征收措施
(一)稅款征收措施的種類
1. 責令繳納;
2.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3.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 阻止出境。
(二)責令繳納
1.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案例】甲公司2016年8月份應納增值稅30萬元,甲公司遲遲未繳,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并加收滯納金,甲公司直到10月15日才繳清上述稅款。已知,甲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不考慮其他因素。
【解析】
(1)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的,應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因此,甲公司應繳納稅款的期限是9月15日;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9月16日(含)至10月15日(含),共計15+15=30(天);(3)甲公司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30×0.5‰×30=0.45(萬元)。
【相關鏈接】以商業匯票貼現的,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例如,9月15日辦理貼現,到期日為10月15日,承兌人在本地的,計算貼息的期間應自9月15日(含)起至10月14日(含)止,共計16+14=30(天)。
2.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3.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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