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民事權利取得
作為稅務師考試難度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對《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較為困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內容導航】
1.民事權利的取得途徑
2.民事權利的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第25講民事權利的分類、取得和保護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1.民事權利的取得途徑
《民法總則》第129條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事權利的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最初取得”、“權利的第一次發生”,是權利的絕對發生。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如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物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②基于事實行為而發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③基于事件而發生,如基于不當得利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④基于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2)權利的繼受取得
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生。
①基于法律行為,如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物權,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物權,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
②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如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