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中寶注會《經濟法》考前知識點:無效民事行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學習時枯燥乏味的,如果教授課程的老師還照本宣科,那就簡直是酷刑了。正相反,聽陸中寶老師的課程卻是一種享受,他講課聲情并茂,通俗易懂,語言風趣詼諧,喜歡以“講故事”的方式講述疑難法律問題。今天就讓愛講故事的好老師——陸中寶老師帶來經濟法考前知識點分享吧。
注會名師——陸中寶簡介
法學碩士,副教授,企業法律顧問。2002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和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課程的考前輔導,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地串講授課,被無數學員追隨。
授課特點:講課聲情并茂,通俗易懂,語言風趣詼諧。喜以“講故事”的方式講述疑難法律問題,善于總結分析規律性的考點。
考前知識點分享: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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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概述】無效民事行為
1. 因行為人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為
2.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3. 因行為“不合法”而無效
(1)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民事行為。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考題1?單選題】下列情形中,屬于有效法律行為的是( )。
A.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臨終立下遺囑:“我死后,我的全部財產歸大姐。”
B.甲、乙雙方約定,若乙將與甲有宿怨的丙毆傷,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醫藥費,遂向乙籌款。乙提出,可按市場價買下甲的祖傳清代青花瓷瓶,甲應允
D.甲要求乙為其債務提供擔保,乙拒絕。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證據,并以檢舉相要挾。乙被迫為甲出具了擔保函
【答案】C
解析】(1)選項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2)選項B: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3)選項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在本題中,乙以“市場價”買下該青花瓷瓶,并未損害乙的利益;(4)選項D: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考題2?單選題】甲欠乙10萬元未還,乙索債時,甲對乙稱:若不免除債務,必以硫酸毀乙容貌,乙恐懼,遂表示免除其債務。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債務免除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有效
B.可撤銷
C.效力待定
D.無效
【答案】D
【解析】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考題3?單選題】甲向乙兜售毒品時,雖然提供了真實的毒品作為樣品,但實際交付的卻是面粉。下列關于該民事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可變更、可撤銷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在本題中,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屬于違法標的物,故不論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是否一致,該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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