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專業知識與實務》一直是比較熱門的考點,考生結合自己平時學習的進度,一起來看看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知識點:勞動爭議當事人及舉證責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勞動爭議當事人
當事人 |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 (2)特殊情況: ①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產牛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②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③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④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
第三人 | (1)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i人也可以參加勞動爭議處理活動 (2)具備1個條件:須在仲裁或訴訟活動已經開始、尚未終結時參加仲裁或訴訟;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日的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
代理人 | (1)與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原則
| (1)“誰主張,誰舉證” (2)“誰作決定,誰舉證” |
規定 | 仲裁活動 |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仲裁庭開庭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
訴訟活動 |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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