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注會《經濟法》考前知識點:訴訟時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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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名師——郭守杰簡介
經濟學博士,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最具實力的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考前知識點分享:訴訟時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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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概述】訴訟時效的起算
1.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解釋】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答案】A
【解析】選項A: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例題2·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貨,乙在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甲依約供貨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張權利,則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買賣合同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2011年4月1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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