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東奧小編】2017稅務師備考正在緊張而忙碌的進行當中,東奧小編每天為大家整理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內容導航】:
(一)民事義務
(二)民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3講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
【知識點】: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熟悉)(P122)
(一)民事義務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2.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3.主義務與從義務;
4.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二)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特征
《民法總則》第176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其特征有:
(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具有直接救濟性;
(3)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
2.民事責任的類型
(1)依民事責任的產生原因,可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
(2)依民事責任的內容,可分為財產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與非財產責任(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3)依責任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可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①《民法總則》第177條:2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②《民法總則》第178條
(A)2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B)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C)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4)依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可分為過失(錯)責任、推定過失(錯)責任、無過失(錯)責任。
①過失責任:加害人的過失須由受害人舉證證明;
②推定過失責任:加害人須自證無過失方能免責;
③無過失責任: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過失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證無過失而免責。
(5)依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可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①有限責任:出資人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②無限責任:出資人以其包括出資財產在內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提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是針對“出資人責任”所作的分類,因此,“公司對自己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等類似表述均是錯誤的。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4.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2017年新增)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4)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備考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