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增值稅的概述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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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的概述一般規定
二、延伸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二)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三)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九章第20講20_增值稅納稅審核與納稅申報(1)
【知識點】:增值稅的概述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
4.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
【提示】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行業 | 銷售服務 | 具體內容 |
交通 運輸 服務 | 陸路運輸服務 | 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 |
水路運輸服務 |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 |
航空運輸服務 |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 |
管道運輸服務 | 通過管道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服務 | |
郵政 服務 | 郵政普遍服務 | 包括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
郵政特殊服務 | 包括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 |
其他郵政服務 | 包括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 |
電信 服務 | 基礎電信服務 | 利用固網、移動網、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寬帶、波長等業務活動 |
增值電信服務 | 利用固網、移動網、互聯網等提供短信、彩信、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機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 | |
建筑 服務
| 工程服務 | 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 |
安裝服務 |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 | |
修繕服務 | 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 |
裝飾服務 | 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 |
其他建筑服務 | 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等 |
金融 服務 | 貸款服務 | 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此類;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 |
直接收費 金融服務 | 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 ||
保險服務 | 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 ||
金融商品轉讓 | 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 ||
現代 服務 | 研發和技術服務 | 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 |
信息技術服務 | 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 ||
文化創意服務 | 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 ||
物流輔助服務 |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 ||
租賃服務 | 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 ||
鑒證咨詢服務 | 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等) | ||
廣播影視服務 |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 ||
商務輔助服務 | 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 ||
其他現代服務 | 除上述項目以外的現代服務 | ||
生活 服務 | 文化體育服務 | 包括文藝表演、比賽,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提供游覽場所等 | |
教育醫療服務 | 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 ||
旅游娛樂服務 | 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 ||
餐飲住宿服務 | 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 ||
居民日常服務 |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 ||
其他生活服務 | 除上述項目以外的生活服務 | ||
銷售無形資產 |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
銷售不動產 |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
【延伸】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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