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財產租賃所得
初級會計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預習考點分享已經進入尾聲,東奧小編整理相關考點供大家學習,考生要注意及時溫習進行鞏固。
【內容導航】:
(一)征稅范圍
(二)稅率
(三)應納稅所得額
(四)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或者10%)
(五)轉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
1. 征稅范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 稅率
(1)一般情況下為20%;
(2)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3)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提示】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2017年新增)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或者10%)
【案例1】李某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2016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2500元,本月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稅費合計為300元,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2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
【解析】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300-200-800)×10%=120(元)。
【案例2】李某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2016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6000元,本月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稅費合計為400元,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5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
【解析】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500)×(1-20%)×10%=408(元)。
【案例3】李某出租商鋪,2016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6000元,本月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稅費合計為400元,發生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10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
【解析】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800)×(1-20%)×20%=768(元)。
5. 轉租
(1)個人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稅目的征稅范圍。
(2)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直接出租 | 轉租 | ||
適用稅目 | 財產租賃所得 | ||
計稅收入 | 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 | ||
扣除項目 | 共同之處 |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但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 (1)財產轉租過程中繳納的稅費,但不包括本次轉租繳納的增值稅 |
(2)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 | (2)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 | ||
(3)法定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 (3)法定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 ||
差異之處 | 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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