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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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一般管轄
(二)特殊管轄
(三)轉送管轄
(四)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2講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第三人、行政復議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一)一般管轄
1.一個上級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兩個上級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提示】經復議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的裁決是最終裁決,不得再就國務院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特殊管轄
【解釋】特殊之處在于:對適用特殊管轄的情形,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為行為不服的除外)。
1.行政隸屬關系特殊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3)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上述第(2)、(3)項情形不適用由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轉送的規定。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1)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它的部門或者該部門(而非該機構)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其他
(1)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轉送管轄
1.接受屬特別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移有關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2.轉送管轄對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具有約束力,受轉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復議機關。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四)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解析】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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