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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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基本規則
(二)具體確定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2講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第三人、行政復議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一)基本規則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二)具體確定規則
1.行政機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關為被申請人。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行政委托
(1)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4.共同被申請人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其他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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