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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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或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歸納】
(1)從范圍上看,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從大類上看不包括酒類(葡萄酒除外,教材未收錄葡萄酒扣稅規則)、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電池、涂料。
(2)從規則上看,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大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3)從依據上看,按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4)從方法上看,需自行計算抵扣。計算方法用的是類似會計“實地盤存制”的方法。
(5)從抵扣消費品的來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僅限于從生產企業購進的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自2006年,國稅函〔2006〕769號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相關鏈接】消費稅的視為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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