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非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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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1)稅務師執行其他涉稅服務,應當根據具體的項目類型,確定相應的執行依據。
(2)稅務師執行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應當編制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俣悇諜C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②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1)稅務師事務所開展非涉稅鑒證業務,可根據服務內容和約定確定是否出具書面的業務報告。
(2)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完成內部復核程序后,由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3)在正式出具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前,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托人就擬出具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4)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于特定的使用人的,稅務師應當在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中,注明該報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5)稅務師在提供服務時,認為委托人提供的會計、稅收等基礎資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對服務項目的預期目的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報告中作出適當說明。
(6)稅務師在非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正式出具后,如果發現新的重大事項,對報告足以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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